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4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聲請人與旺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本件係向
債務人請求聲請人對案外人施世春之薪資移
轉債權,然核
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扣薪債權分配表,
本件聲請人之移轉比例僅98.2% ,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新
臺幣179,982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或陳
明是否將請求標的更正為176,742 元。(179,982 元×98.2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