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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4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旺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聲請人對案外人施世春之薪資移   轉債權,然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扣薪債權分配表,   本件聲請人之移轉比例僅98.2% ,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新   臺幣179,982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或陳   明是否將請求標的更正為176,742 元。(179,982 元×98.2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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