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旭東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旭東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經核
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
移轉
第三人沈順乾於債務人處任職之薪資新臺幣70,030元及
利息。
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 年
度司執吉字第17162 號
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本院10
6 年度司執字第4214號扣押薪資
執行命令暨其移轉薪資執行
命令、催告
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未據聲請人提出
第三人沈順乾於民國106 年2 月起至106 年11月止,於債務
人處任職之薪資單或勞保、健保投保查詢明細或106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相關釋明文件,尚無從推知第
三人沈順乾於債務人處任職
期間之起
迄,及實領薪資額究係
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
難認有理由。
嗣經本院於107 年1 月
8 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
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
明文件等;
詎聲請人僅具狀陳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處(106 年度司執公字第2291號)所查調之勞保查詢明細影
本,以釋明第三人沈順乾確有對於旭東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有
薪津、獎金等債權
請求權。然依形式觀之,實無從推知第三
人沈順乾於債務人處任職期間之起迄,及實領薪資額究係為
何,逾期迄今,聲請人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其聲請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