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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旭東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旭東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 移轉第三人沈順乾於債務人處任職之薪資新臺幣70,030元及 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 年 度司執吉字第17162 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本院10 6 年度司執字第4214號扣押薪資執行命令暨其移轉薪資執行 命令、催告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未據聲請人提出 第三人沈順乾於民國106 年2 月起至106 年11月止,於債務 人處任職之薪資單或勞保、健保投保查詢明細或106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相關釋明文件,尚無從推知第 三人沈順乾於債務人處任職期間之起迄,及實領薪資額究係 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107 年1 月 8 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 明文件等;詎聲請人僅具狀陳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處(106 年度司執公字第2291號)所查調之勞保查詢明細影 本,以釋明第三人沈順乾確有對於旭東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有 薪津、獎金等債權請求權。然依形式觀之,實無從推知第三 人沈順乾於債務人處任職期間之起迄,及實領薪資額究係為 何,逾期迄今,聲請人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其聲請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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