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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泉銘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齊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洪仁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共   計新臺幣(下同)174,103 元及利息,查所附債權釋明文   件,即收款對帳單(均如聲請狀聲證一、二所載之貨物訂   購單),依形式觀之,該收款對帳單均無債務人之簽章,尚   無從推知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   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及請求應   給付174,103 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即應提出載有聲請人與債務人簽章之買賣契約、貨物訂購單   、出貨單、貨物簽收單或統一發票等,須注意臚列之計算式   應與所提出之各筆釋明文件金額相符。)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仁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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