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泉銘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昱齊
上列
聲請人與郭守成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債務人郭守成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貨款新臺幣39586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
契約書、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