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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5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泉銘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齊 上列聲請人與郭守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郭守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貨款新臺幣39586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   契約書、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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