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泉銘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昱齊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債務人郭守成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守成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6 月15日裁定命其提出①本件債務人郭守成之最
新
戶籍謄本②契約書、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並釋明本件之
請求權依據,聲請人於107 年6 月22日收受前
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