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5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泉銘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齊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郭守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守成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6 月15日裁定命其提出①本件債務人郭守成之最 新戶籍謄本②契約書、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並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聲請人於107 年6 月22日收受前 項裁定,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