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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0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0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展有彎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嘉富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新   臺幣(下同)56,353元及利息,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   計劃書、統一發票二紙及催告還款通知函,核該二紙統一發   票所蓋印之營業人係為「展有企業行」,且該還款協商計劃   書亦係就此二紙統一發票所欠之貨款為分期付款,依形式觀   之,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   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   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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