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0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展有彎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嘉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新
臺幣(下同)56,353元及利息,
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
計劃書、統一發票二紙及催告還款通知函,核該二紙統一發
票所蓋印之營業人係為「展有企業行」,且該還款協商計劃
書亦係就此二紙統一發票所欠之貨款為分期付款,依形式觀
之,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之
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
之聲請尚
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
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
,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