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天衛文化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衛平
上列
聲請人與陳秀卿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按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
退票日,故請釋明向
債務人陳秀
卿請求新臺幣363,115 元,自民國106 年12月10日起算利息
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