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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天衛文化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衛平 上列聲請人與陳秀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退票日,故請釋明向債務人陳秀   卿請求新臺幣363,115 元,自民國106 年12月10日起算利息   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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