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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1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0號 債 權 人 天衛文化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衛平 債 務 人 陳秀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參仟玖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610 號              │ ├──┬───────┬───────┬─────────┤ │編號│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  │( 新 臺 幣 )│       │         │ ├──┼───────┼───────┼─────────┤ │001 │270,421元   │106 年10月30日│年息百分之6    │ ├──┼───────┼───────┼─────────┤ │002 │310,379元   │106 年11月20日│同上       │ ├──┼───────┼───────┼─────────┤ │003 │363,115元   │106 年12月11日│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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