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7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東杰福利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敏玫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三‧七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
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