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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27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7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東杰福利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敏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三‧七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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