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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8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三信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光弘 上列聲請人與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若欲主張解約回復原狀返還價金   ,應先行書面催告解約程序,故請提出書面催告函及收件回   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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