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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1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禎祥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晁祥 上列聲請人與綠工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債務人綠工坊食品有限股份公司應為誤繕   ,故請陳明是否更正之。 二、承上,請提出綠工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   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統一發票4 紙,本件請求標   的應為新臺幣158,131 元(計算式:61,640+59,421+11,360   +25,710 =158,131),故請陳明是否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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