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1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禎祥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晁祥
上列
聲請人與綠工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本件聲請狀,
債務人綠工坊食品有限股份公司應為誤繕
,故請陳明是否更正之。
二、承上,請提出綠工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
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統一發票4 紙,本件請求標
的應為新臺幣158,131 元(計算式:61,640+59,421+11,360
+25,710 =158,131),故請陳明是否更正之。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