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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勇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勇宏企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主管機關   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二、請陳報債務人勇宏企業有限公司實際支付第三人何政偉之薪   資為若干。 三、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11月29日雄院和106 司執良字第   00000 號執行命令所載「…第三人應按債權比例,分別給付   債權人…」,故請陳報聲請人之債權比例為若干?並確認實   際請求金額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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