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勇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勇宏企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
主管機關
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二、請陳報債務人勇宏企業有限公司實際支付
第三人何政偉之薪
資為若干。
三、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11月29日雄院和106 司執良字第
00000 號
執行命令所載「…第三人應
按債權比例,分別給付
債權人…」,故請陳報聲請人之債權比例為若干?並確認實
際請求金額為何?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