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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勇宏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3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 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勇宏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裁定命其提出債務人勇宏企 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陳報債務人勇宏企業有限公司實 際支付第三人何政偉之薪資為若干及聲請人之債權比例為若 干?並確認實際請求金額為何?聲請人於107 年8 月9 日收 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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