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
聲請人與朝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
聲請狀加蓋公司印章。
二、請提出朝信營造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保全服務契約書第6 條第4
項載明「甲方同意於簽約時提供
履約保證金每台GPS 車機參
仟元整予乙方,且係爭保證金,如因甲方違約、損壞或遺失
乙方設備時,乙方得優先抵償,如仍不足,並得另行追償。
」,
債務人向聲請人承租2 台GPS 車機,
本件之請求標的應
扣除新臺幣6,000 元之履約保證金,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
給付43,56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