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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聲請人與朝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加蓋公司印章。 二、請提出朝信營造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保全服務契約書第6 條第4   項載明「甲方同意於簽約時提供履約保證金每台GPS 車機參   仟元整予乙方,且係爭保證金,如因甲方違約、損壞或遺失   乙方設備時,乙方得優先抵償,如仍不足,並得另行追償。   」,債務人向聲請人承租2 台GPS 車機,本件之請求標的應   扣除新臺幣6,000 元之履約保證金,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   給付43,56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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