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債務人朝信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朝信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裁定命其提出朝信營造有限
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
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並釋明向債務
人請求欠款新臺幣43,560元之依據,聲請人於107 年8 月6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