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橋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坤霖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本件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90,019 元之計算式,
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與計算式各筆金額
相符之各項費用明細收據或統一發票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
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