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489號
債 權 人 鄭儀娟
債 務 人 郭玟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並所提出之
本票
影本三紙為證,前開支票發票人均係郭玟娟,
發票日分別為
107 年5 月17日、同年6 月14日、同年7 月12日,
背書人為
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郭玟娟),
惟查騏艦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自郭
玟娟變更為余俊賢,是郭文娟應無代理騏艦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為背書行為之權。因此,
聲請人對債務人騏艦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之請求尚
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