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5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5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榮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忠智 上列聲請人與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   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陳明本件之請求標的是否如下: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3,325 元,及自民國101 年   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7,371元,及自民國101 年2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