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5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5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翔合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方彥程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林建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之簽章。(須含公   司大、小章。) 二、本件經核,系爭工程款之當事人似應僅為「翔合科技有限公   司、林建利」,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本件聲請人方彥程   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故請釋明債權人方彥程對債務   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否則應更   正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僅為「翔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方彥程」。) 三、就房屋新建工程訂金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部分,請釋明   債務人所收受之訂金110 萬元,經聲請人擔保,因債務人未   施工致聲請人賠償訂金損失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如賠付110 萬元予業主之匯款記錄明細、收據等) 四、就台南市○區○○路○○○ 號、高雄市○○區○○○路施工部   分(尚欠金額34,200元、19,655元部分),應提出可資釋明   係由債務人所承攬之工程等相關釋明文件。 五、請提出支票號碼:UA0000000 影印清晰之支票正、反面影本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