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5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翔合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方彥程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林建利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支付命令
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之簽章。(須含公
司大、小章。)
二、
本件經核,
系爭工程款之
當事人似應僅為「翔合科技有限公
司、林建利」,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本件聲請人方彥程
對債務人之
請求權依據為何?故請釋明
債權人方彥程對債務
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否則應更
正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僅為「翔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方彥程」。)
三、就房屋新建工程訂金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部分,請釋明
債務人所收受之訂金110 萬元,經聲請人
擔保,因債務人未
施工致聲請人賠償訂金損失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如賠付110 萬元予業主之匯款
記錄明細、收據等)
四、就台南市○區○○路○○○ 號、高雄市○○區○○○路施工部
分(尚欠金額34,200元、19,655元部分),應提出可資釋明
係由債務人所
承攬之工程等相關釋明文件。
五、請提出支票號碼:UA0000000 影印清晰之支票正、反面影本
。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