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94號
債 權 人 翔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彥程
債 務 人 林建利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萬伍仟肆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
聲請
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工程款共計新臺
幣(下同)2,559,285 元及利息,
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
即各工程款項統計及各工程之請款單、部分工程屋主與林建
利之合約書、部分工程施工證明書及支票
暨其
退票理由單等
,核就房屋新建工程訂金110 萬元部分,未據債權人釋明債
務人所收受之訂金110 萬元,經
聲請人擔保,因債務人未施
工致聲請人賠償訂金損失之依據;就台南市○區○○路○○○
號、高雄市○○區○○○路施工部分(尚欠金額34,200元、
19,655元部分),亦未據債權人提出可資釋明係由債務人所
承攬之工程等相關釋明文件,是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債
權人就此三筆
系爭款項金額共計1,153,855 元部分之請求依
據為何,債權人之聲請尚
難認有理由。
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釋明
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
債權釋明文件等;
詎債權人僅具狀陳報略示以:㈠就房屋新
建工程訂金110 萬部分,因業主不願曝光,系爭工程事項之
接洽均由債權人陪同或代為跑腿執行,是債權人事後因怕官
司連累故賠付損失予業主亦屬正常,也因此無法留下匯款紀
錄,若貴院有所疑慮,本人願在
開庭時與債務人林建利當面
對質;㈡就台南市○區○○路○○○ 號、高雄市○○區○○○
路施工部分(尚欠金額34,200元、19,655元部分),都有共
同施工之承包商可以證明本人有前往施工,若貴院有所疑慮
,本人願在開庭時與債務人當面對質等語。惟因支付命令之
聲請,係屬
非訟事件,本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債權人
所稱
屬實,能否以之對抗債務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
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
尚非非訟程序所得
審究。是逾期
迄今,債權人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系爭三
筆款項金額共計1,153,855 元部分之請求依據,債權人請求
債務人應給付1,153,855 元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