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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俊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喆祺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田惠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法第478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   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   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依形   式觀之,尚無從推知本件債權人即為「俊宇有限公司」,聲   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   之請求權依據、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有聲請人與債務人簽章並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   、票據、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   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二、應釋明請求代墊神桌價金新臺幣25,000元、奉請金身費用新   臺幣5,800 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如各筆費用收據明細、金融機構匯款收據等) 三、請提出債務人田惠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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