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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9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9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禾秝安全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統懋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   發票人均為管業平,故請釋明向債務人統懋興業有限公司請   求票款新臺幣325,485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   件,或陳明是否將本件債務人更改為管業平。 二、請於聲請狀增列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並加蓋公司、法定代   理人大小章。 三、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利息計算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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