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9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禾秝安全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統懋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各2 紙,
發票人均為管業平,故請釋明向
債務人統懋興業有限公司請
求票款新臺幣325,485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
件,或陳明是否將
本件債務人更改為管業平。
二、請於聲請狀增列聲請人之法定
代理人,並加蓋公司、
法定代
理人大小章。
三、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利息計算方式。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