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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3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3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沛 上列聲請人與翁瑞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翁瑞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買賣契約書、統一發票,或相關債   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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