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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6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6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勝豐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燕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李鄭梅珠、李俊成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客戶出貨單、代工單,核   出貨單號:Z000000000、代工單號:Z0000000000筆單據並   未有債務人之簽收章,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就此二筆貨   款金額共計新臺幣20,299元部分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否成立,   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   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   。(即應提出簽收單、收據或統一發票等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鄭梅珠、李俊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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