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6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勝豐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佳燕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李鄭梅珠、李俊成間請求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客戶出貨單、代工單,核
出貨單號:Z000000000、代工單號:Z0000000000筆單據並
未有債務人之簽收章,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就此二筆貨
款金額共計新臺幣20,299元部分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否成立,
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尚
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
上開事項,
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
本件請求標的金額
。(即應提出簽收單、收據或統一發票等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鄭梅珠、李俊成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