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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67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78號 債 權 人 勝豐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燕 債 務 人 李鄭梅珠       李俊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柒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   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貨款共計新   臺幣(下同)646,957 元及利息,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   即客戶出貨單、代工單,核出貨單號:Z000000000、代工單   號:Z0000000000筆單據並未有債務人之簽收章,依形式觀   之,尚無從推知就此二筆貨款金額共計20,299元部分之債權   債務關係是否成立,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釋明上開   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債權人僅具狀陳報   代工單號:Z000000000債務人補簽章之簽收單,然出貨單號   :Z000000000之單據逾期今仍未補正。是就債權人請求債   務人應給付出貨單號:Z000000000之貨款金額160 元部分之   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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