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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7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快取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鴻智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博翔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博翔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催告相關資料。(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   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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