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9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東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顯棟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
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