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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9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9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東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顯棟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   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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