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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廣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聲請人廣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付款人欄   (應為付款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萬丹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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