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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王玉琴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   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   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第1 、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F0000000   )之發票人係為「勁信有限公司黃逢慶」、受款人為「高雄   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是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聲請人   即為本件系爭票據之權利人,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故請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系爭支   票若係經背書轉讓予聲請人,則應提出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   件;或若聲請人係受款人公司之負責人,則應提出受款人公   司最新登記事項表等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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