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王念慈
代 理 人 呂帆風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陳巧姿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7 年度消
債清字第4 號裁定自民國107 年2 月1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之保單及高蘆國際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50,000元出資
額,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附卷
可稽。本院斟酌
聲請人名下雖有高
蘆國際有限公司出資額,
惟該公司營運狀況不佳,有卷內該
公司資產負債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查定營業額回
覆函等件
可參,且債務人之出資額僅50,000元,如再選任管
理人
拍賣上開出資額,無甚實益,故命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
代之。據上所述債務人所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
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解約金557,820 元及高蘆國際有限公司50,000元出資額
共計607,820 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金額
亦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
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
附卷可
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