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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王念慈 代 理 人 呂帆風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陳巧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7 年度消 債清字第4 號裁定自民國107 年2 月1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之保單及高蘆國際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50,000元出資 額,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附卷可稽。本院斟酌聲請人名下雖有高 蘆國際有限公司出資額,惟該公司營運狀況不佳,有卷內該 公司資產負債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查定營業額回 覆函等件可參,且債務人之出資額僅50,000元,如再選任管 理人拍賣上開出資額,無甚實益,故命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 代之。據上所述債務人所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 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解約金557,820 元及高蘆國際有限公司50,000元出資額 共計607,820 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金額 亦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 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 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