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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林素娥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張龍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登記謄本內,記載之債務   人為張龍泉,本件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支票三紙及退   票理由單一紙),其上記載發票人為協龍營造有限公司,而   相對人張龍泉係法定代理人,並未見其於票據上背書,尚難   認上開之債權證明文件係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務人張龍泉   所欠之債務,故請提出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債務人張龍泉   所欠債務之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鎮○○段○○○ ○號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   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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