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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中興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如蘭 代 理 人 蔡政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忠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1-3 、1-4   、1-5 、1-6 、1-12、1-195 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含相對人曾忠信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完整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土地登記清冊   )、抵押權移轉變更設定契約書及最新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之收件回執(相對人曾忠信部分須   本人簽收或寄其戶籍地址) 四、請提出債務人鳳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   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五、提出台灣土地銀行票據號碼(CXAO862346)之支票正反面影   本。 六、請更正本件相對人,僅須列拍賣抵押物之所有人即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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