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中興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如蘭
代 理 人 蔡政憲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曾忠信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拍賣
標的物屏東縣○○鄉○○段1-3 、1-4
、1-5 、1-6 、1-12、1-195 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含相對人曾忠信
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完整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土地登記清冊
)、抵押權移轉變更設定契約書及最新
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請提出本件
債權讓與通知之收件回執(相對人曾忠信部分須
本人簽收或寄其戶籍地址)
四、請提出
債務人鳳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
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五、提出台灣土地銀行票據號碼(CXAO862346)之支票正反面影
本。
六、請更
正本件相對人,僅須列
拍賣抵押物之所有人即可。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