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新城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黃金瑞間請求發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拍賣
標的物屏東縣○○市○街段○○段○○○
○○○號及同段388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
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
第三人龍星昇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本件
債權
及抵押
債權讓與第三人彭學聖之
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借款時間係於抵押權
存續期間內(民國80
年2 月1 日起至110 年1 月31日止)之債權證明文件(原借
款之借據等)。
四、請提出
債務人松城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
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本件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林東國已死亡,故請提出:
㈠其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部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或
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
函。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