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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新城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廷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林黃金瑞間請求發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市○街段○○段○○○   ○○○號及同段388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第三人龍星昇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本件債權   及抵押債權讓與第三人彭學聖之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借款時間係於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民國80   年2 月1 日起至110 年1 月31日止)之債權證明文件(原借   款之借據等)。 四、請提出債務人松城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   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本件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林東國已死亡,故請提出: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   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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