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新城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廷
相 對 人 林黃金瑞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承受被
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
、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
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
1148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
債務人林東國於民國80
年2 月4 日,以其所有座落屏東縣○○市○街段○○段○○○
○○ ○號土地及同段116 建號之不動產,作為其對原權利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債務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1,20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期間為自80
年2 月1 日起至110 年1 月3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
嗣於82年12月
16日協議將權利總價值變更為本金最高限額3,600 萬元,並
將供擔保之不動產變更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又於85年10月
23日變更登記,增加擔保債務人松城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開變更事項亦經登記在案。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林東國
於90年4 月9 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僅相對人林黃金瑞向管轄
法院聲請
限定繼承,其餘之繼承人均
拋棄繼承,此有本院家
事庭107 年12月7 日屏院進家安字第90繼279 號通知附卷
可
稽,是相對人林黃金瑞為被繼承人林東國之合法繼承人,依
法應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另原權利人彰
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本件聲請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龍
星昇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龍星昇第三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並對債務人松城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黃金瑞、
第
三人林東榮取得本院93年度促字第14075 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
證明書,債權金額為本金3,000 萬元及利息、
違約金。龍星
昇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彭
學聖;彭學聖復讓與
聲請人,聲請人並於105 年3 月1 日通
知相對人兼債務人林黃金瑞有關債權受讓之事實。再者,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6 年9 月20日,因繼承移轉登記予
相對人林黃金瑞,依法對於抵押權亦不生影響。
惟債務人
迄
今仍未清償欠款,尚欠本金3,000 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
押權移轉變更設定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
債權讓與契約書、
債權受讓通知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93年度促字第
00000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經通知相對人林黃金瑞、債務人松城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林黃金瑞具狀表示對於
債
權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無
異議,此有108 年4 月9 日之
陳報
狀在卷為憑。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292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屏東市 ○○街│一 │270-1 │ │0 │1 │73.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292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388 │永福路42號 │舊街段一小段 │鋼筋混凝土│一層111.86、二層139.77│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 │270-1 地號 │造、五層樓│、三層139.77、四層139.│17.45 │ │ │
│ │ │ │ │房 │77、五層139.77、騎樓32│ │ │ │
│ │ │ │ │ │.37、地下層111.35,總 │ │ │ │
│ │ │ │ │ │面積814.66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