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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何美香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孟甫間請求發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 ○○○○   ○○○○ ○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相對人陳孟甫所   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原借款契約書或完整之債權憑證資料(含   執行名義支付命令)及電腦查詢明細。 三、請提出債務人志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   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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