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何美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孟甫間請求發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拍賣
標的物屏東縣○○鄉○○段○○○ ○○○○
○○○○ ○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相對人陳孟甫
所
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原借款契約書或完整之
債權憑證資料(含
執行名義之
支付命令)及電腦查詢明細。
三、請提出
債務人志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
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