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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何美香 相 對 人 陳孟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孟甫於民國90年8 月1 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志合精密工業有限 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600, 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0年7 月30日起至 140 年7 月3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第三人巨喬企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 借款,並提供債務人志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票 據號碼:①XA0000000 、②WA0000000 、③XA0000000 、④ XA0000000 、⑤XA0000000 )五紙以為還款之票據,上開支 票發票日及金額分別為①96年8 月22日、240,800 元、②96 年8 月22日、60,000元、③96年9 月10日、456,000 元、④ 96年9 月20日、260,000 元、⑤96年10月10日、346,500 元 。經聲請人屆期提示付款遭退票由聲請人向法院聲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取得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 70967 號、98年度司促字第9541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逾期今,債務人仍未清償上開款項。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支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法通知相對人陳孟甫、債務人志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 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316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里港鄉 │潮北│ │169 │ │0 │6 │89.00 │2分之1│ │ ├──┼───┼────┼──┼──┼───┼─┼──┼──┼────┼───┼─────┤ │002 │屏東縣│里港鄉 │潮北│ │170 │ │0 │2 │58.00 │2分之1│ │ ├──┼───┼────┼──┼──┼───┼─┼──┼──┼────┼───┼─────┤ │003 │屏東縣│里港鄉 │潮北│ │173 │ │0 │1 │76.00 │2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