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何美香
相 對 人 陳孟甫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陳孟
甫於民國90年8 月1 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
債務人志合精密工業有限
公司對
聲請人所欠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600,
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期間為自90年7 月30日起至
140 年7 月3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巨喬企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
借款,並提供債務人志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票
據號碼:①XA0000000 、②WA0000000 、③XA0000000 、④
XA0000000 、⑤XA0000000 )五紙以為還款之票據,
上開支
票
發票日及金額分別為①96年8 月22日、240,800 元、②96
年8 月22日、60,000元、③96年9 月10日、456,000 元、④
96年9 月20日、260,000 元、⑤96年10月10日、346,500 元
。
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付款遭
退票,
乃由聲請人向法院聲請
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並取得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
70967 號、98年度司促字第9541號支付命令
暨確定證明書,
惟逾期
迄今,債務人仍未清償上開款項。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支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
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法通知相對人陳孟甫、債務人志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
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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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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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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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里港鄉 │潮北│ │169 │ │0 │6 │89.00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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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里港鄉 │潮北│ │170 │ │0 │2 │58.00 │2分之1│ │
├──┼───┼────┼──┼──┼───┼─┼──┼──┼────┼───┼─────┤
│003 │屏東縣│里港鄉 │潮北│ │173 │ │0 │1 │76.00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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