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
代理人 劉坤木
代 理 人 張惠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太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借款之授信約定書。
二、請提出相對人太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
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
債務人坤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世民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