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
代理人 劉坤木
代 理 人 張惠玲
相 對 人 太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芸瑄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
債務人坤利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於民國105 年10月3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作為其向
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2
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5 年9 月
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
記在案。
嗣債務人坤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
第三人羅月筠
、伍倩砡、陳添祥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02 萬元,
借款
期間為自105 年10月6 日起至110 年10月6 日止,按期
付息,到期還清本金,且有利息及
違約金之約定。又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於105 年11月30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
人太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
詎債
務人自106 年8 月6 日起即未繳納利息,尚欠本金5,160,00
0 元及利息、違約金,且106 年11月3 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
通報拒絕往來,尚未解除,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
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
合法通知相對人太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債務人坤利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就
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太古國
際開發有限公司逾期
迄今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債務
人坤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因公司週轉問題無法
如期繳納利息,現已與聲請人協調欠款償還之事,請求本件
聲請准予延期裁定等語。
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
非訟事件,
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債務人
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
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
他途徑謀求解決,
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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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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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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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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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九如鄉 │惠農│ │586 │ │0 │4 │75.83 │全部 │重測前:彭厝段1105│
│ │ │ │ │ │ │ │ │ │ │ │-93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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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九如鄉 │惠農│ │595 │ │0 │2 │28.79 │全部 │重測前:彭厝段1105│
│ │ │ │ │ │ │ │ │ │ │ │-123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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