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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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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58號 抗 告 人 王明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築居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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