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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洋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典原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被   告 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侑霖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1月19日下午2 時2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就被告所為之抵銷抗辯部分尚有疑義,故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