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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反訴被告 洋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典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本、反訴 判決,均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24 萬2,7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4,312 元;另反訴 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7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 元 ,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9萬9,76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 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