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暨反訴被告 洋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典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本、反訴
判決,均提起上訴。查
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24 萬2,70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 萬4,312 元;另反訴
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7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 元
,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9萬9,76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
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