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勝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馮強國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
律師
被 告 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民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楊博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本件與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34 號返還票據事件
相關連,而於107 年10月17日裁定命在
上開民事事件終結以
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
經查,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民事事件及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90號民事判決判決書各1 份附
卷
可稽,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
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