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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明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珍 訴訟代理人 吳明陽 被   告 漢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