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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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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明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珍 訴訟代理人 吳明陽 被   告 漢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 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或第 2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 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 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 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165,917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訴狀送達後,改為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 告409,09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則本件因原告訴之變更,致 其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範圍,揆諸上開規定 ,應由本院裁定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