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明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珍
訴訟代理人 吳明陽
被 告 漢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
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
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或第
2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
常訴訟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
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
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165,917 元,
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訴狀送達後,改為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
告409,09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則本件因原告訴之變更,致
其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範圍,
揆諸上開規定
,應由本院裁定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