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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抗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2號 抗 告 人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一 抗 告 人 楊陳碧月 相 對 人 陳建中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 2 月27日本院106 年度司拍字第263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永晉公司)、第三人劉淼鏡及楊榮一於民國106 年5 月4 日 向漢田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田公司)借款新台幣(下 同)1,800 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 年6 月3 日,遲延利 息違約金每月百分之2 計算,並以抗告人永晉公司及 劉淼鏡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以為擔保, 業經辦畢登記。後漢田公司於106 年7 月21日將上開抵押 權及抵押債權讓與相對人,於同年月28日辦畢抵押權讓與登 記,並經相對人於107 年2 月8 日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抗 告人及債務人。又如附表編號2 所示537 地號土地,原為劉 淼鏡所有,雖於106 年11月20日因調解回復所有權變更登記 為抗告人楊陳碧月所有,依法對於上開抵押權不生影響。 茲因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據清償, 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資受償等語 。 二、原裁定認相對人之聲請,經核與民法第873 條之規定並無不 合,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抗告人聲明不服,提起 抗告,抗告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有多個抵押權 ,與相對人相關者,其抵押債權僅6,600 萬元,抗告人已與 相對人達成協議,由其母莊素卿代書一併處理清償各該抵押 債權之相關事宜,俾抗告人得以順利出售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以清償債務,且莊素卿已同意延長清償期限,原裁定遽 以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准許拍賣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於法尚有未洽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又抵押權之內容,概以登記為準;聲請拍賣抵押物 ,原屬訟事件,准許與否之裁定,既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 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 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586 號裁定及49年台抗字第244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 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永晉公司及劉淼鏡、楊榮一於106 年5 月 4 日向漢田公司借款1,800 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 年6 月3 日,按每月百分之2 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由抗告 人永晉公司及劉淼鏡以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 押權以為擔保。嗣後相對人於106 年7 月21日自漢田公司受 讓上開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已於同年月28日辦畢抵押 權讓與登記,並經相對人於107 年2 月8 日將債權讓與之事 實通知抗告人及債務人,劉淼鏡所有如附表編號2 所示537 地號土地,則於106 年11月20日因調解回復所有權而變更登 記為抗告人楊陳碧月所有,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屆 清償期後,今未據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借據憑證、土地 、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從形式上審查,已合於行使抵押權之要件。抗告人雖主張: 相對人授權之莊秀卿已同意延期清償,難謂清償期限已屆滿 ,而得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云云,惟依上開說明,拍賣 抵押物裁定本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且依登 記,上開抵押債權之清償期為106 年6 月3 日,則原裁定准 許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即無不合。從而,抗告意 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用法規顯有錯誤為 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 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 新台幣1,000 元)。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 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 │附表: │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權利│ 備 考 │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 │ ├──┼───┼────┼──┼──┼──┼──┼──┼────┼──┼──────────┤ │ 1 │屏東縣│屏東市 │歸義│ │536 │0 │22 │74.64 │全部│所有權人:永晉興業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2 │屏東縣│屏東市 │歸義│ │537 │0 │9 │97.06 │全部│所有權人:楊陳碧月。│ │ │ │ │ │ │ │ │ │ │ │原所有權人:劉淼鏡。│ ├──┼───┼────┼──┼──┼──┼──┼──┼────┼──┼──────────┤ │ 3 │屏東縣│屏東市 │歸義│ │538 │0 │36 │72.81 │全部│所有權人:永晉興業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4 │屏東縣│屏東市 │歸義│ │539 │0 │21 │58.78 │全部│所有權人:永晉興業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5 │屏東縣│屏東市 │歸義│ │540 │0 │6 │79.67 │全部│所有權人:永晉興業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6 │屏東縣│屏東市 │歸義│ │541 │0 │4 │55.29 │全部│所有權人:永晉興業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附表(建物)︰ │ ├──┬───┬───────┬─────┬─────┬────────────────┬───┬────────┤ │ │ │ │ │建築式樣主│ │ │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建物樓層面積,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備 考 │ ├──┼───┼───────┼─────┼─────┼────────────────┼───┼────────┤ │ 1 │173 │民生東路11巷82│屏東市歸義│鋼筋混凝土│一層1,252.50,總面積1,252.50 │全部 │所有權人:永晉興│ │ │ │之6、82之8、82│段536 地號│加強磚造、│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之10、82之12號│ │一層 │ │ │ │ ├──┼───┼───────┼─────┼─────┼────────────────┼───┼────────┤ │ 2 │174 │民生東路11巷82│屏東市歸義│鋼造、二層│一層2,148.82、二層4.00,總面積2,│全部 │所有權人:永晉興│ │ │ │之7、82之9、82│段538 地號│ │152.82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之11、82之13號│ │ │ │ │ │ ├──┼───┼───────┼─────┼─────┼────────────────┼───┼────────┤ │ 3 │175 │民生東路11巷82│屏東市歸義│鋼造、一層│一層612.47,總面積612. 47 │全部 │所有權人:永晉興│ │ │ │號 │段539 地號│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4 │176 │民生東路11巷82│屏東市歸義│加強磚造、│一層390.18,總面積390. 18 │全部 │所有權人:永晉興│ │ │ │號 │段540 地號│一層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5 │177 │民生東路11巷82│屏東市歸義│鋼筋混凝土│一層578.17、地下層63,總面積641.│全部 │所有權人:永晉興│ │ │ │號 │段540 、54│造、一層 │17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1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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