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
代理人 李念和
被 告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溪圳
被 告 里約館
兼
法定代理人 戴光瑞
被 告 陳溪圳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
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
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
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
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或其他依
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
1 款、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亦定有明文。復按,司法院97
年4 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釋,依智慧財產
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4 款規定,指定「壹、民事事件部分:
一、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二、
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
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
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者,均為智
慧財產權訴訟。」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並自智慧財產法院
組織法施行之日起實施。另按,前開
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
非專屬管轄,然應優先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
適用,除
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
合意管轄或擬制
合
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以符合設
定智慧財產法院之目的(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審查意見
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等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等已於
法定
期間提出
異議,原告之聲請
乃視為起訴。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未獲授權即公開演出原告管理之音樂著作,亦未給付應
有之使用
報酬,
核屬侵害著作權所生損害賠償之侵權爭議事
件,又
觀諸原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
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
據,並未有雙方合意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
,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