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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志沅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 ,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內頁中之支出與存入情形應併 為說明)、屏東縣○○鄉○○村○○路○○號房屋之第一類登記 謄本。 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106 年9 月26日至今 之收入來源為屏東務農工(蓮霧)」等語。若係由聲請人經營 自負盈虧,則請具體說明係在何地號土地從事從事該農業活動 ?聲請更生前5 年(102 年1 月15日至107 年1 月14日)每月 平均之營業額、收成及獲利情形如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謄本、相關帳冊、照片等)。若聲請人係受僱領取薪 資,則應提出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或僱主出具之相關 證明等)。 ⒊依聲請人提出之「任用書」所示,聲請人自107 年1 月4 日起 受僱於麥提有限公司,請陳報任職之期間及每月之薪資各為若 干元?目前是否仍在職?又於任職該公司期間是否仍有從事上 開種植蓮霧之農業活動? ⒋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105 年2 月21日至107 年2 月20日 )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 、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 (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 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 件,合計總額若干元(含種植蓮霧、上班之工作收入等)。 ⒌聲請人於財產狀況說明書係記載聲請更生前2 年之必要支出, 後有無變動?若有,請聲請人陳報「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各支出之項目及其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必要支出), 暨合計若干元?並提出其概略證明文件。 ⒍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受扶養人(聲請人之父母 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 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 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 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 方式。 ⒎提出受扶養人(聲請人之父母親)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104 至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⒏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⒐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⒑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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