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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安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嫚 被   告 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2,790 元(附帶請求利息 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 之1 ),應徵裁判費10,99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 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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