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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大金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瑞嶂即國仁醫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 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 議,依法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09 萬5,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 萬1,390 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 原告應補繳6 萬89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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