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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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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林曾鎂填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楊芝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聲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 新臺幣(下同)1,218,000 元、特別休假日加班費55,680元、假 日加班費18,560元,共計1,292,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 70元,其中給付工資部分共74,240元(55680 +18560 =74240 )得暫免收裁判費1/2 即500 元(1000×1/2 =500 ),是本件 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3,370元(00000 -000 =13370 )。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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