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林曾鎂填
訴訟
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楊芝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振聲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
新臺幣(下同)1,218,000 元、特別休假日加班費55,680元、假
日加班費18,560元,共計1,292,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
70元,其中給付工資部分共74,240元(55680 +18560 =74240
)得暫免收裁判費1/2 即500 元(1000×1/2 =500 ),是本件
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3,370元(00000 -000 =13370 )。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